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甚至连个固定的住处都没有。
霍秉心清了清嗓子,说:“被告人廖文昌,法院已经判决永昌铸造有限公司限期向亚龙铸造有限公司等9家债权公司清偿8000余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并判决你对其中50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作为保证人,应当知道你所负的法律义务吧?”
廖文昌头也不抬,说:“知道,还钱呗。”
霍秉心拿起一小沓资料,对着审判台说:“合议庭,公诉人这里有3份证据。
第一份是两本购房合同。第一本合同证明廖文昌曾于2013年12月以110万元的全款购买了齐江市将军府小区一套复式房;第二本合同证明那套复式房又于2016年6月以3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金向前的齐江人。
第二份是网上银行转账记录。记录显示,在那套复式房办理房产证之前,廖文昌的妻子信丽丽的银行账户内收到了金向前310万元的汇款,而汇款时间刚好是第二本购房合同签订的当天。
第三份是金向前的笔录,他在笔录中说,他是从廖文昌手里接手的那套复式房,接手价是310万元,而这310万元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转入了信丽丽的账户。
这3份证据足以证明,在永昌公司案件执行过程中,廖文昌作为担保人不但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反而将自己的房产转手给他人,并将转手房产所得差价隐匿起来。
很显然,这是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而且隐匿的财产数额巨大,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现将3份证据提交法庭。”
法警将3份证据接过来交给合议庭,合议庭看过后,又让法警交给廖文昌和他的辩护人罗小川质证。
廖文昌看过3份证据后,对合议庭说:“法庭,关于其中的原因,我已经告诉了我的辩护人。我的辩护人跟我说,这里面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我很可能解释不清楚。所以,我想请我的辩护人替我回答这个问题。恳请法庭同意。”
得到合议庭的许可后,廖文昌的辩护人罗小川向合议庭微微点头致意,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有个情况,我也是去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时才知道的。
我的当事人廖文昌告诉我,他的确将那套复式房以310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金向前,只是他没有用那所得的310万偿还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的债务,而是偿还了案外的其它债务。
会见时,廖文昌还问过我,这么做是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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