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五十八条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五十九条大总统就职时,须为左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第六十条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期满之日止。
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
副总统同时缺位,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六十一条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与大总统之选举同时行之。但副总统缺位时,应补选之。
第六十三条大总统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行。
第六十四条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
第六十五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共治安,或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须以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吏,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大总统为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陆海军队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八条大总统对于外国为民国之代表。
第六十九条大总统经国会之同意,得宣战,但防御外国攻击时,得于宣战后请求国会追认。
第七十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
第七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委员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时,应即为解严之宣告。
第七十二条大总统颁予荣典。
第七十三条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国会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
第七十四条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次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七十五条大总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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