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一般性子公司管理模式,独立性和自主性都要降低一级。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由母公司创立的企业始终不变,如果这些子公司的负责人在长时间段内,为企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证明了自己拥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后。
母公司也会给予更大的自主权,甚至和创始人企业那样,除了财务管理方面和母公司有关联之外,其他权利具有完全自主权。
这倒是没有明确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来规定,而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约定俗成的默契,虽然没有白纸黑字,但是在内部具备有效的约束力。
如果是小企业可能会出现出尔反尔的情况,但是在巨型企业里面,承诺也是具备很强的约束力,如果出尔反尔的话,很可能整个管理体系就要分崩离析。
而针对基于默契的管理制度,智能管理系统也是有特别的子系统来约束的,如果出现了违背承诺的情况,具有高效的申诉渠道。
一般来说,母公司管理层是不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这个申诉渠道目的是针对三级四级子公司,因为层级越多,管理上面越不好把握,出现什么情况都有可能。
当然,这种默契和承诺并不是牢不可破,不过只有出现母公司整体管理架构调整的时候,在必要情况,才会修改相关承诺,以适应新时代企业发展形势。
这也是为什么不会落实到白纸黑字,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涉及到整体管理架构的调整,一定是遇到了目前管理制度无法克服的困难,再不调整就意味着要彻底衰落下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之前签署的法律文件而导致调整管理架构失败的话,那就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如果是小企业,就算是签署了这样的文件,也没有太大的问题,毕竟子公司的规模肯定也会很大,船小好调头,甚至都可以不理会子公司,母公司自行就可以完成改革调整。
但是像商通贸易公司、天玑农牧公司、百味食品公司等这样的巨型企业来说,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如果旗下子公司都拿法律文件出来反对改革,那基本上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这种模式说到底就是类似古代的分封制度,各大诸侯国的土地名义上属于天子所有,但是实际上是由实权诸侯所掌握。
这种制度的好处,就是可以减少母公司的管理精力,减少行政管理成本,同时也不会影响子公司的自由发挥,经营活力更加强。
坏处就是有可能出现尾大不掉,子公司不遵从母公司的根本利益,自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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