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曾纬说道:“我能做的就是打开一扇窗户,让阳光投进来。只有看到了阳光。人们才会知道什么是黑暗,也会知道该追求什么了。”
第二日,曾华在中书省地大会堂召开三省和大理寺联席会议,在会议中他提出了《普通法》草案。在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款就写明了普通法的原则:除非某一事件地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事件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所以在《普通法》里,除了制定的法律之外,更起作用地将是当时地风俗习惯和社会百姓对当事的看法。
在《普通法案》中,曾华授权大理寺的正卿、少卿及其下属各级法司的法官有“被动立法权”。意思也就是法官能够利用遵循先例原则来判案。而判定的案件可以做为后来法官判案的依据。当然法官的例案依据也要依照上下级的关系,就是上级法官的例案可以被下级法官做为判案地依据,而下级法官的例案却不能被上级判案援用。
在《普通法案》中,曾华还强调了世俗和习惯的作用,设定陪审团制度。法庭必须在百姓中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合法”陪审员。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的限制,如学识、对该项法律地认识。他们要做地就是听完被告和原告。再依据自己的好恶再少数服从多数地原则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也就是被告是不是有罪,法官再依据陪审团的判定进行量刑。
除此之外,《普通法案》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诉讼程序,确定了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代理律师、陪审员、法官在内所有人员的作用和地位,如法官只是做为双方的“仲裁者”和量刑者等等。
但是为了补充《普通法案》的不足之处,曾华还颂布了《特例法》。当被告对法官依据普通法进行判案不服时,可以向平级法司另一位法官和上级法司法官提起申诉,要求进行特例法审判。
特例法审判由法官依照律法条款,符合条件的就会组成特例法庭,由法官单独审理(即没有陪审团),他依据已有的法律和案例,依靠公平、正义和自己的良心进行判案。而在《特例法案》中,曾华将大量罗马法系引进来,与以华夏传统法律、习俗为基础的《普通法》互相补充。曾华也确定了特例法案适用的范围,比普通法要少很多,而且大部分《特例法》更注重禁止和阻止某项事件的发展,它的权限也比普通法要高,也就是特例法庭的判决要高于普通法庭。
曾华不知不觉将华夏法律体系带向了海洋法系,而且也奠定了千余年后英国才完成的普通法、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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