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总统说,段总长之说自是正办,然亦应审度情势,量力而行,倘若第五项不撤回,我亦与段总长同一意见。现在既已撤回,议决各条,虽有损利益,尚不是亡国条件;只望大家记住此次承认是屈于最后通牒,认为奇耻大辱,从此各尽各职,力图自强,此后或可有为,如朱使所言。若事过辄忘,不事振作,朝鲜殷鉴不远,我固责无旁贷,诸君亦与有责也。
段总长犹持异议,谓民国肇兴,即承认此案,倘各国效尤,如可应付?总统又就大势剖析说明,我岂愿意屈辱承认,环顾彼此国力,不得不委曲求全耳,两国力量之比较,您应该最明白。段亦无言,遂宣告散会。
散会后,我回外部,与参事顾少川(维钧)商拟复日使照会稿。我们以为虽然接受通牒,然我方应驳之处,仍应声明,仔细斟酌,三易草稿,请少川以英文译述,亦觉妥当。
脱稿时已逾深夜四时,假眠片刻,黎明后,余即携稿入府,总统已在办公厅,状甚兴奋,似未睡眠。
正在阅稿时,日使馆即来电话,请余接话。余接话时,知系高尾,他说今日已到限期,贵方复文何时发出?我答必在期内发出。
他又说最后通牒复文,只有诺否两字已足,若杂以他语,彼此辩论,过了期限,反恐误事,务望注意。
我答知道了,即将电话挂断回报总统。
可知我方举动,彼均留意侦悉,总统听了,叹了一口气,即命内史长阮斗瞻(忠枢)重拟一稿,将我原稿交阅,且说将辩论之处,一概删去,只要简单,惟于末尾称“除第五项外余照允”等语。
后高尾又来部云,奉公使命,请先阅复文稿,以免临时有误限时,反为不便。
余以干涉太甚,不允交阅。彼再三要求,且说你如不允,请见总长。
余乃请示总长,总长说时间局促,免生枝节,即先给他阅看吧。
岂知阅后又生问题,他说“除第五项外”这句,不是通牒原文,须照原文更正。
余说这是事实,并无不合。
他说原文是“暂时脱离容后再说”,非照原文改正不可。秘书往还磋商,易稿数次,终不同意。直至黄昏,时限将到,仍未商妥,
陆总长乃谓此事由我负责,即照原文,以后再议与否,要看那时情形,不必在此时文字上争执。
遂定稿缮正,由陆总长及余并方秘书,亲送至日使馆,交与日使置益,已在午夜,时为五月九日十一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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